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原則
104年3月20日農糧資字第1041068638號函修正
105年5月27日農糧資字第1051069131號函修正
106年6月20日農糧資字第1061069758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為補助農民使用經依「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作業規範」公告之推薦品牌肥料,改善農田地力,替代部分化學肥料,協助去化農牧及農場副產物,維護農村環境衛生,訂定本補助原則。
二、業務分工:
(一)鄉(鎮、市、區)輔導單位(以下簡稱鄉鎮輔導單位):包括由鄉(鎮、市、區)公所、農會、合作社場、協會等,辦理現場肥料查核、繕造補助清冊及轉發補助款等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轄內鄉鎮輔導單位受理補助對象申請補助,並初審、彙整及補助款核銷等,並協同農糧署各區分署辦理品牌推薦工作。
(三)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分署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區農業改良場等組成計畫推廣工作小組。
2.分署就申請補助之鄉鎮輔導單位,得召開推廣數量核配會議,統籌調配推廣面積。
3.分署負責補助對象購肥抽驗、進行受補助之補助對象訪查、建立所轄列為農糧署網站公告推薦品牌之肥料業者肥料產銷量資料及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工作。
(四)農糧署:研擬輔導原則及研提推廣計畫、核配分署推廣面積限額、辦理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網路公告及督導等事項。
三、補助基準及對象:
(一)補助基準:作物不分長、短期,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每公斤補助二元,每公頃最高補助六公噸,補助施用工資一萬二千元,並以購買有機質肥料之憑證,核計使用量。
(二)補助對象:
1.產銷班:以登錄實際經營面積為限。
2.個別農民:應提供實際經營農地之土地證明資料,並不得與產銷班登錄實際經營農地重覆。
3.農民團體:農會、合作社場、協會等從事作物栽培者。
4.經營農作生產之相關公司、行號或法人。但學校、公營機關(構)所經營者,不予補助。
5.上揭各補助對象之農地不得重覆。
6.天然災害、特殊氣候影響作物生長或特殊需求之產業,補助數量、肥料種類另依專案產業輔導之需求。
四、作業流程:
(一)由補助對象填列國產有機質肥料產銷班申請表(如附表一),造冊送鄉鎮輔導單位,鄉鎮輔導單位彙整轄內補助對象之需求,填列申請表(如附表二),併同補助對象申請表(如附表一,應經申請補助之補助對象簽章確認或檢附補助對象會議紀錄)提出申請,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送分署,分署得依實際需求召開推廣數量核配會議。
(二)分署成立工作小組,邀集各輔導單位,在年度推廣目標範圍內,就轄內申請推廣面積,公開、透明分配,必要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獎勵分配面積及對象,並將核配面積資料送農糧署備查。
(三)分署核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廣面積所需補助款,由農糧署計畫項下撥付。
(四)受補助之補助對象於肥料運到前,應連繫鄉鎮輔導單位辦理購肥數量查驗。鄉鎮輔導單位拍照存證,並確實核對購肥數量與所購品牌是否合於計畫規定等,並填妥查驗紀錄表(附表三)。肥料業者出貨三聯單,應經鄉鎮輔導單位、受補助之補助對象簽收,並由業者及鄉鎮輔導單位保存三年備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分署應隨時派員會同辦理抽查肥料交貨情形,並抽驗肥料品質。
(五)完成現場查驗後,查驗之鄉鎮輔導單位應輔導受補助之補助對象依核定納入補助面積填具補助款領款清冊(附表四),連同購買肥料證明(以發票為原則)及查驗紀錄表(附表三)等憑證,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撥補助款。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鄉鎮輔導單位請領補助款相關憑證資料,應確實審核無誤後,將補助款核撥鄉鎮輔導單位。鄉鎮輔導單位將補助款轉撥受補助之補助對象帳戶。
(七)鄉鎮輔導單位查驗國產有機質肥料推廣數量,由計畫編列補助執行單位查驗相關行政事務之業務費,業務費於年度結束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推廣數量撥付。
五、補助購用肥料品牌:
(一)以農糧署訂定之「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作業規範」於網路公告登載之品目廠牌名單為限。
(二)品牌推薦肥料品目包括:植物渣粕肥料(品目編號5-01)、禽畜糞堆肥(品目編號5-09)、一般堆肥(品目編號5-10)、雜項堆肥(品目編號5-11)、混合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2)及有機質栽培介質(品目編號7-03)等六種。
(三)肥料品牌推薦名單公告於農糧署網站(http://www.afa.gov.tw )/農糧業務資訊/土壤肥料專區/有機質肥料補助及化學肥料補貼項下。相關輔導單位應隨時注意網路上品牌公告情形,補助使用之肥料品牌購買時,須確定該肥料品牌列於推薦名單中。
(四)農糧署於網站增列品牌推薦肥料之停止或恢復網路登載推薦日期資訊等公告資料,並加註停止網路登載推薦肥料產品之製造日期及批號等相關資料,以利購肥農友、鄉鎮輔導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區農業改良場及分署等即時查詢,確保購肥品質。
六、注意事項:
(一)購肥方式:為符合農民作物施肥需要,採多元彈性處理方式,即由農民團體統一訂貨,或受補助之補助對象自行訂貨選購,補助對象繳交全額貨款、全額貨款扣除補助款之配合款均可,惟採購作業均需透明、公開、公正,並有共同採購開會紀錄等供查核。
(二)撥款方式:
1.推廣面積由分署核配後,農糧署將計畫經費直接撥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相關輔導單位辦理核銷工作。
2.鄉鎮輔導單位檢附請領補助款相關資料,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撥補助款。其中購買有機質肥料之憑證以農糧署網站公告推薦品牌肥料業者開立之發票為原則,倘為經銷商開立之發票或收據,應檢附其進貨廠商開立之發票。
3.鄉鎮輔導單位應以匯款方式(不得給付現金),將補助款匯入受補助之補助對象帳戶,轉帳憑證應留存十年備查。
4.購肥方式屬繳交全額貨款者,其補助款應匯入受補助之補助對象帳戶;屬繳交全額貨款扣除補助款之配合款者,其補助款得經受補助之補助對象簽章確認或檢附補助對象會議紀錄,匯入受補助之補助對象帳戶。
(三)推廣獎勵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每一筆農地同一年度以獎勵一次為限,同一年度天然災害受損之農地不在此限。核配推廣面積以公頃為單位,有效數字以小數點下二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為原則。
(四)為擴大受補助農民人數,本計畫受補助之補助對象以不重複接受農糧署有關有機質肥料之補助為原則。本計畫係獎勵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改善農田地力,火鶴、文心蘭、蝴蝶蘭、國蘭等盆花及其他離地栽培作物,不列入獎勵對象。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鄉鎮輔導單位確實按計畫規定辦理,加強宣導相關規定週知補助對象,並落實對於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之補助對象核輔導工作,避免各種弊端情形產生。
(六)實施期間,應積極宣導民眾購買施用有機質肥料之農產品,透過消費需求,間接誘使農民減少化學肥料使用量。
(七)為擴大輔導獎勵農民使用國產有機質肥料,減少化學肥料使用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農會、農業合作社場、協會等單位,得自行編列經費配合獎勵推廣。
(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會、合作社場、協會應輔導經選定之補助對象,購用符合規定之國產有機質肥料,但不得指定或要求購用某一肥料廠牌。受補助之補助對象如未依規定購用國產有機質肥料或廠商出具不實之憑證,經查證屬實者,除追回當年度補助款,並依法應自負責任外,該受補助之補助對象二年內不列入獎勵對象,另出具不實憑證廠商所生產之各品牌肥料停止網路登載推薦,二年內均不列入農糧署網路公告推薦之廠牌名單。
(九)分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輔導單位等應適時輔導補助對象正確使用有機質肥料及採行合理化施肥措施,減少肥料使用量,並推展友善環境農業,輔導農民朝有機耕作模式發展。
(十)為建立有機質肥料類產、銷資料,分署應輔導所轄列為農糧署網站公告推薦品牌之肥料業者,第一季於四月十日前、第二季於七月十日前填報其肥料產銷數量資料(如附表五);另農糧署建置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作業系統,一0六年七月起,分署應輔導業者於每月十日前上網登錄上個月資料,建立有機質肥料產銷數量及價值之調查統計數據資料。
七、管考措施:
(一)為落實計畫之執行,鄉鎮輔導單位應要求肥料業者交貨時,以補助對象指定之日期、時間、地點,統一交貨,並確實執行肥料到貨數量查驗,拍照存證。肥料業者出貨三聯單應經鄉鎮輔導單位、受補助之補助對象簽收,由業者及鄉鎮輔導單位保存三年備查。另鄉鎮輔導單位、受補助之補助對象應於肥料到貨前三日,填具「購肥暨交貨資料明細表」(如附表六),傳真或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所屬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以電話確認,並備妥「補助款清冊」(如附表四),俾供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受補助之補助對象抽查工作及辦理末端購肥(市售肥料)抽驗。本聯繫工作紀錄作為核配面積之參考。
(二)分署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受補助之補助對象抽查工作,了解本計畫推動績效,並填具訪查紀錄表(附表七)於年度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送農糧署備查。
(三)為確認受補助之補助對象是否確實購買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分署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前年度未依規定傳真交貨資料明細表、分批交貨之補助對象,視情節輕重加強訪查交貨數量及補助對象施用情形。連續二個年度未依規定傳真交貨資料明細表之補助對象二年內不列入獎勵。
(四)為防止業者造假或虛報肥料出貨數量等弊端,分署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前往業者製造廠(場)查核推薦品牌肥料產製數量及出貨明細,比對購肥暨交貨資料明細表及補助款領款清冊,查核農民是否確實購買施用。抽查家數依年度核定計畫辦理。
(五)分署執行末端購肥品質抽驗之樣品送國立中興大學土讓調查試驗中心檢驗肥料品質。抽查件數依年度核定計畫辦理。
(六)加強執行成果統計:分署除統計各縣市推廣總面積外,其餘如受補助之補助對象人數、購肥價格、方式、屬性及作物別等進行統計分析,落實評估計畫執行績效。
(七)農糧署建置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作業系統,鄉鎮輔導單位應將申請相關資料上網登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分署應將肥料產銷數量資料及訪查紀錄表相關資料上網登錄,簡化補助流程及提升作業效率。
資料來源: | 農糧署農業資材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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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17/6/22 |